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业主,如何出售其名下房产?
问题所在:业主无法签署文件
以下情况在本所实务中并不罕见:一名父亲早前已原则上同意将名下房产出售予亲属,但自2017年起开始出现认知退化迹象。待买方筹齐购款时,其状况已严重恶化,无法理解买卖合约内容,亦无法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经办律师拒绝见证其签署,原因是业主已无法证明其对交易具有必要的理解能力。 此情况在法律上构成实质障碍。买卖合约要求卖方具备订立合约的精神行为能力。若该能力已不存在,无论是卖方本人,还是任何家庭成员,均无权在未获适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其签署文件。
法律解决方案:申请成立财产委员会
根据《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及《高庭规则》,适用的法律机制是向马来亚高庭申请委任财产委员会(Jawatankuasa Harta)。一经法庭委任,财产委员会即获法庭授权,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处理其一切财务及产权事宜,包括代其签署房产交易文件。
谁可被委任为委员会成员?
财产委员会通常由两名或以上愿意并有能力维护当事人最佳利益的家庭成员组成。法庭将审查拟委任成员的适合性。一般而言,配偶、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均可申请委任。
财产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经高庭正式委任后,财产委员会有权:
- 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业主签署买卖合约及其他产权文件;
- 管理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投资及其他资产;
- 代当事人清偿债务及法律责任;
- 就当事人的财产作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决定。 财产委员会的一切行为均须受高庭的监督与监察。
申请程序:逐步说明
Step 1 取得医疗证明
申请须附上由注册精神科医生或医疗执业者出具的医疗报告,证明当事人已丧失自行处理个人事务的精神行为能力。此报告是法庭申请的必要前提条件,应尽早取得。
Step 2 委托律师
须委托律师准备并向高庭提交原告传票及支持誓章。申请文件须载明拟委任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当事人名下资产状况,以及需要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具体事项或交易。
Step 3 向高庭提交申请
财产委员会的委任申请须在马来亚高庭提交。法庭将安排聆讯日期,并可能要求申请人出席。若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争议,案情较为简单,整体程序一般较为顺畅。
Step 4 取得法庭命令
在申请获批后,高庭将颁布正式命令,委任指定人士为财产委员会成员。该命令赋予委员会全面的法律授权,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处理命令所载明的一切产权及财务事宜。
Step 5 推进房产交易
持有法庭命令后,委员会即可代表业主签署买卖合约及一切相关交易文件。负责处理该房产交易的律师在正式推进程序前,将要求提供经核证的法庭命令副本。
关于持久授权书的说明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申请财产委员会的程序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当事人生前未作出任何预先法律安排。若业主在尚具精神行为能力时,已预先签立持久授权书(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则其信任的人士便可在其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据该授权书管理其事务,而无需经历繁琐的法庭申请程序。 这充分说明了预先遗产规划的重要性。本所强烈建议各家庭在年长家庭成员仍具完整精神行为能力时,尽早咨询律师,妥善准备相关法律文件。
結語
当房产业主已丧失精神行为能力,正确的法律途径是向高庭申请委任财产委员会。此程序虽在手续上较为繁琐,但所取得的法律授权能够确保以合法且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方式,处理其财产事务——包括完成相关房产交易。